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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铅蓄电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来源:电池环保中心网 | 关键词: | 时间:2017-03-01 16:20
文章摘要:山东省铅蓄电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1931-2011)  前言  为推动铅蓄电池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建立全防全控的防范体系和高效的行业污染治理体系,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山东...
山东省铅蓄电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1931-2011)

  前 言

  为推动铅蓄电池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建立全防全控的防范体系和高效的行业污染治理体系,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基本要求、污染防治技术要求、运行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解释。

  本规范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铅蓄电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基本要求、污染防治技术要求、运行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建成后的环境管理工作。

  废铅蓄电池处理的污染防治适用《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1659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447 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

  DB37/599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56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75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76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铅蓄电池

  指电极主要由铅制成,电解液是硫酸溶液或复合盐溶液的一种蓄电池。一般由正极板、负极板、隔板、电池槽、电解液和接线端子等部分组成。

3.2 铅烟

  指在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极细的氧化铅颗粒,其直径小于或等于0.1μm。

3.3 铅尘

  指在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漂浮于空气中的含铅固体微粒,其直径大于0.1μm。

3.4 硫酸雾

  指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硫氧化物废气的气雾。

3.5 清洁生产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4 基本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应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要求。

4.1.2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程序,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原则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节能降耗设施。

4.1.3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应实施“以大代小”、“以新带老”。

4.2 选址要求

4.2.1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满足当地对重金属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要求。

4.2.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以及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禁止建设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4.2.3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环境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5 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5.1 清洁生产要求

5.1.1新建企业应采用生态设计、使用内化成等先进工艺技术,所有指标应达到HJ447中二级(含)以上清洁生产技术要求。

5.1.2现有企业所有指标应在2013年前达到HJ447中二级(含)以上清洁生产技术要求。

5.2 工艺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2.1极板生产

5.2.1.1涂膏式铅蓄电池

(1)极板生产过程应使用自动温控熔铅锅。

(2)制粉工序中熔铅炉除进料口外应封闭,并与铅烟处理设施连接;铅粉机从铅粒到铅粉的加工过程应封闭并与铅尘处理设施连接;铅粉的输送过程应密闭。

(3)合金工序中熔铅锅除进料口外应封闭,并与铅烟处理设施连接;产生的铅渣应定点收集存放、及时回收。

(4)铸板工序应使用自动温控铸板机;铸板机、熔铅炉加料口在不加料时应封闭,并与铅烟处理设施连接;产生的不合格板栅和边角料应定点收集存放、及时回收。

(5)和膏工序中进粉、和膏过程应封闭并与铅尘、硫酸雾处理设施连接;外泄的铅膏应及时回收。

(6)涂板工序应采用自动涂板机;外泄的铅膏应妥善回收处置,废水应收集处理。

(7)极板分片工序应采用自动分片;分片机、打磨机应配备集气罩,并与铅尘处理设施连接;产生的废极板、废极耳应及时回收。

(8)极板化成槽应封闭,并与硫酸雾处理设施连接;极板清洗废水应收集处理。

5.2.1.2管式铅蓄电池

(1)采用灌粉工艺的,灌粉工序应在独立车间内进行,灌粉机应封闭,并与铅尘处理设施连接。

(2)采用挤膏工艺的,压铸机与挤膏机应封闭,并与铅烟处理设施连接。

(3)冲洗极板的废水应收集处理。

5.2.2组装

5.2.2.1极板称片及叠片工序中称片机、叠片机应配备集气罩,并与铅尘处理设施连接。

5.2.2.2组装工序中铸焊机或烧焊机应配备集气罩,并与铅烟处理设施连接;废极板应集中收集处置。

5.2.3成品制造

5.2.3.1制水工序中产生的浓水应回收利用。

5.2.3.2调酸、灌酸工序地面应进行防腐处理,产生的废酸应收集处理;浓酸调制应密闭操作;稀酸调制应有集气罩,并与硫酸雾处理设施连接;应使用先进计量式灌酸机。

5.2.3.3充电/电池化成工序应封闭,并与硫酸雾处理设施连接;使用先进节能型充放电设备。

5.2.3.4电池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

5.3 污染物治理技术要求

5.3.1废水

5.3.1.1应具有完备的废水收集处理设施。

5.3.1.2生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厂区内淋浴水和洗衣废水应作为含铅废水进行处理,不得排入生活污水管网。初期雨水应收集进入初期雨水收集池,处理达标后排放。

5.3.1.3生产废水处理使用的构筑物应进行防渗、防腐处理,生产废水宜采用酸碱中和、絮凝沉淀工艺。

5.3.1.4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应最大限度的回用,必须排放的应满足山东省及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3.2废气

5.3.2.1应具有完备的废气收集净化设施。

5.3.2.2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米。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的,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5.3.2.3铅尘宜采用下吸式集气罩、布袋除尘、滤筒除尘等工艺处理。铅烟宜采用上吸式集气罩、水膜喷淋、活性炭吸附等工艺处理;焊接工作台产生的铅烟宜采用侧吸式集气罩、水膜喷淋、活性炭吸附等工艺处理。硫酸雾宜负压收集,采用酸雾物理捕捉器、逆流方式洗涤、碱液吸收等方式处理。

5.3.2.4废气排放应满足山东省及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3.3固体废物

5.3.3.1生产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收集的铅尘、铅渣、含铅废料、废电池、废极板、废弃的除尘布袋和滤筒、废活性炭、含铅废旧劳保用品(口罩、手套、工作服等)、极板包装箱等含铅废物应在危险废物贮存场妥善贮存,并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5.3.3.2应按照GB18597的要求设立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并按照GB15562.2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5.3.3.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18599的规定执行;生活垃圾统一存放,交有关部门收集、处理。

5.3.4噪声排放应按照GB12348的规定执行。

6 运行管理要求

6.1 运行基本条件

6.1.1应设置专职机构和人员负责企业环境管理。

6.1.2应具有完备的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6.1.3应对环保设施定期维护,确保污染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6.1.4应具备铅等主要污染物监测能力。

6.1.5应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

6.1.6应逐年编制企业环境报告书,并每年进行发布。

6.2 人员培训

  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6.3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

  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环境管理等记录,保证企业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6.4 环境综合管理要求

6.4.1生产车间地面应采取防渗措施。

6.4.2厂区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厂区应雨污分流,并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

6.4.3应设置独立的事故应急池和应急处理装置。

6.4.4所有原料、半成品应在专门的地点存放。

6.4.5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运输、使用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4.6生产过程应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6.4.7应在保证铅烟、铅尘、硫酸雾处理设施吸气效率的前提下,加强车间通风,改善生产车间环境。

6.4.8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的要求执行。

6.5 监测要求

6.5.1应按照GB15562.1的要求设置废水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pH、铅等指标的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

6.5.2应设置规范的废气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并按照GB15562.1的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具备条件的应安装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

6.5.3企业应对排放的生产废水、废气实施监测,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监测情况应每月向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

6.5.4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企业周边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空气环境、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监测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

6.6 应急预案

  企业应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时的应急方案;

  (2)废水、废气中铅排放浓度超标时的应急方案;

  (3)环境质量监测中铅超标时的应急方案等。

7 实施与监督

  本规范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监测对象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生产废水

总铅

在线设备自动监测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pH

在线设备自动监测

废气

铅及其化合物

1次/月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硫酸雾

1次/月

无组织排放

铅及其化合物

1次/月

厂区主导风向上风向1个监测点、主导风向下风向3个监测点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环境质量监测要求

监测对象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地表水环境

1次/月

生产废水排入河流的地表水流向上游设1个对照监测断面;下游设1个控制断面,1个衰减断面

地下水环境

1次/年

厂区所在地下水流向上游,1个浅层地下水对照监测点;厂区所在地下水流向下游,2个浅层地下水监测点

环境空气

季平均

4期/年

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

土壤环境

1次/年

厂区中心附近1个监测点,以厂区为中心沿主导风向放射状布设4个监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