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以下要求。
① 2015年,重点区域内铅、汞、铬、镉、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削减了15%,非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
② 规划设计14个重点省区,138个重点防治区域以及4452家重企业。
③ 重点开展铅、汞、铬、镉、砷、铊、锰、镍、铜等重金属污染物防治工作。
④ 重点加强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五大行业重金属污染物防治。
根据《规划》要求,山东、浙江、湖北等省市先后制定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并明确提出铅蓄电池行业污染防治问题及措施。
以湖北为例,该省规划提出从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强化污染治理等方面加强铅蓄电池行业污染防治。
2.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针对铅蓄电池行业提出以下要求。
⑤ 淘汰类中第九条,第2项,淘汰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第5项,淘汰含镉高于0.002%的铅酸蓄电池(2013年)。
⑥ 鼓励类:新型结构(卷纸式、管式等)密封铅蓄电池等动力电池,储能用锂离子电池和新型大容量密封铅蓄电池,超级电池和超级电容器。
⑦ 鼓励废旧铅酸蓄电池资源化无害化回收,年回收能力5万吨以上再生铅工艺装备系统制造。
⑧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印刷电路板、废旧电池、废旧船舶、废旧农机、废塑料、废橡胶、废弃油脂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设备开发。
3.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行业
《准入行业》包括企业布局、生产能力、不符合准入的建设项目、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安全与安全生产、节能与回收利用、监督管理、附则九部份内容
其中,《准入行业》对铅蓄电池生产规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⑨ 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h计算)。
⑩ 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产区年极板生产量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11 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扩展式(拉网、冲孔、连铸连轧等)板栅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能生产能力限制。
4. 电池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为加强电池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工信部印发《电池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工信部 [614]号),提出了到2015年铅蓄电池单位容量(KVAh)耗铅量减少2%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提出清洁生产技术如下所述。
12 推广类技术包括:铅蓄电池内化成工艺技术,铅蓄电池无镉化技术(镉含量低于0.002%)。
13 产业化示范类技术包括:卷绕式铅蓄电池技术与设备,扩展式(如拉网)、冲孔式、连铸连轧式铅蓄电池板栅制造技术与设备。
14 研发类技术包括:功率型(放电倍率1C以上)铅蓄电池减铅技术,铅蓄电池等废电池规模化、无害化再生利用技术与设备。
5.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加强铅蓄电池[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通知》(环发[2011]56号)提出以下要求。
15 严格环境准入,新建设铅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铅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16 进一步规范企业日常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逐步安装铅在线监督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自行检测能力,建立铅污染物的日常监督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17 完善基础工作,严格企业环境监管,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现有铅蓄电池及再生产铅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18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采取严格措施整治违法企业;强大铅蓄电池及再生产铅企业的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论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
19 实施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铅蓄电池行业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铅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20 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要从企业的立项、审核、验收、生产和监管各环节,依法依纪对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实施问责,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1 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22 加强宣传力度,把回收废铅蓄电池变成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6. 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产铅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为加强铅污染防治和资源循环利用,杜绝铅污染事件发生,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有关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产铅产业规范发展意见》(工信部连节[2013]92号)提出以下要求。
23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立即淘汰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生产能力,并于2015年年底前淘汰未通过环境保护核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落后生产能力。
24 严格行业准入和生产许可管理。严格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管理,申请或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行业准入条件;因不符合相关要求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25 强化项目审批管理。加强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新、改、扩建项目备案管理,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铅污染超标区域和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改、扩建增加铅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在非重点区域内新、改、扩建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要符合区域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6 加快推进清洁生产。依法对铅酸蓄电池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27 推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广卷绕式、胶体电解质铅酸蓄电池技术;采用内化成、、无镉化、智能快速固化室、真空和膏、管式电极灌浆挤膏等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开展铅酸蓄电池拉网式、冲孔式、连铸连轧式板栅制造工艺技术应用示范。
28 强化环境保护核查和监管。开展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环境保护专项审核;制定更加严格的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企业周围环境开展经常性监测,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材企业限期治理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29 规范企业环境行为。铅酸蓄电池企业要落实
30 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要逐步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逐步报告日常监测情况;制定重金属污染事件紧急预案;加强职工劳动保护,维护职工身心健康 。
7.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促进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该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备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池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物排放限制与国内现行标准对比如表所列。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主要指标的对比 单位:mg/L
控制项目 |
标准限值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现源 |
新源 |
二级标准 |
一级标准 |
||
总铅 |
0.7 |
0.5 |
1.0 |
||
总镉 |
0.05 |
0.02 |
0.1 |
||
CODcr |
100 |
70 |
150 |
100 |
|
SS |
70 |
50 |
150 |
70 |
|
总磷 |
1.0 |
0.5 |
1.0(磷酸盐) |
1.0(磷酸盐) |
|
总氮 |
20 |
15 |
— |
— |
|
氨氮 |
15 |
10 |
25 |
15 |
|
Ph |
6~9 |
6~9 |
6~9 |
6~9 |
|
基准排水量/(m3/kVAh) |
极板制造+组装 |
0.25 |
0.2 |
没有规定 |
|
极板制造 |
0.22 |
0.18 |
|||
组装 |
0.03 |
0.025 |
国内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标准
国家/地区 |
排放源 |
排放浓度/(mg/m3) |
中国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 - 2013)现源 |
0.7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 - 2013)新源 |
0.5 |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1996) 新源 |
0.7 |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 -1996)(金属熔炼) |
10.0 |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 2010)(熔炼,金属) |
8.0 |
|
北京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 -2007)Ⅱ时段 |
0.5 |
日本 |
制造铅蓄电池 |
10.0 |
澳大利亚 |
全部 |
10.0 |
马拉西亚 |
工业 |
25 |
德国 |
|
0.5 |
韩国 |
|
20.0 |
新西兰 |
全部 |
100 |
国内外硫酸雾排放标准
国家/地区 |
排放源 |
排放浓度/(mg/m3) |
|
中国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 - 2013)现源 |
10.0 |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 - 2013)新源 |
5.0 |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新源 |
45.0 |
||
北京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 -2007)Ⅱ时段 |
5.0 |
|
澳大利亚 |
任意商业、工业或工业过程 |
100.0 |
|
原捷克(以SO3计) |
除燃烧或硫酸制造以外的工艺 |
228.8 |
|
新加坡(以SO3计) |
除燃烧或硫酸制造以外的工艺 |
200.0 |
|
美国 |
密苏里州 |
新的燃烧能源 |
70.0 |
旧的燃烧能源 |
35.0 |
||
新泽西州 |
|
350.0 |
|
日本东京 |
|
|
1.0 |
同时,《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 - 2013)提出: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新标准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环境自行监测能力建设和监测行为的要求。
8. 上海市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地方标准《铅蓄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603 - 2012)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备)大气污染排放限量、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具体如表所示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监控位置 |
1 |
铅及化合物 |
0.001 |
按照GB 16297和HJ/T55的规定执行 |
2 |
硫酸雾 |
0.3 |
|
3 |
颗粒物 |
0.3 |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序号 |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
监控位置 |
1 |
铅及化合物 |
0.1 |
0.0025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
2 |
硫酸雾 |
5 |
1.1 |
|
3 |
颗粒物 |
20 |
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