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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公告

来源:电池环保中心网 | 关键词: | 时间:2017-03-23 13:24
文章摘要: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函》(环固管函〔2016〕163号)相关要求,我局将于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废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通过本企业在京产品销售网络,逆向回收废铅蓄电池,并将其转移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无害化利用处置。

  二、申请企业基本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北京拥有本企业产品销售网络,并具备履行生产者责任制的能力。

  (二)申请企业应具有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中转贮存设施,且贮存能力能够满足日常收集、转移的需要;具有废铅蓄电池收集包装设备、运输工具、污染防治措施及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措施;具有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合同。

  (三)申请企业近一年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过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三、确定试点企业流程

  (一)提交申请。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我局正式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证明材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企业产品在京销售网络证明材料;

  (3)符合国家标准的中转贮存设施证明材料;

  (4)收集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5)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措施;

  (6)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复印件;

  2.《废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制试点实施方案》。

  (二)专家评审。我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现场核查。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评审。经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家)。

  (三)网上公示。我局将在官网公示试点企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试点企业在市、区环保部门的监督下开展试点工作。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30日

  (联系人:固管中心 张磊;联系电话:82636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