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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铅蓄电池收集和转运制度试点方案出台

来源:电池环保中心网 | 关键词: | 时间:2019-04-16 15:46
文章摘要: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局)《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切实做好我市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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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局)《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切实做好我市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局   

                       2019年4月12日  


重庆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

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局)《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做到“四个扎实”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将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抓好“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的重要措施,加快推动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发挥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发挥市场在试点工作中的调节作用,形成有利于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利用处置的管理政策和市场环境。

强化监管,积极探索。严格组织审核与过程监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探索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利用处置的有效管理模式。

分级管理,防控风险。根据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程度,实施分级管理,着力防控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利用处置和跨区域转运的环境风险。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铅蓄电池领域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试点单位在重庆市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40%。

二、试点范围及期限

(一)试点范围。

1.在我市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上级母公司。

2.具有废铅蓄电池综合利用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二)试点期限。

    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试点申报及审批

(一)试点申报及初步审查。

1.有关单位须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试点申报书、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佐证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均加盖公章,并提供电子文档)。2019年5月1日起,市生态环境局不再受理试点申报。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地址、工商注册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具备铅蓄电池生产许可或废铅蓄电池综合利用经营许可的证明材料,单位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箱),在我市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条件(2016-2018年,在我市铅蓄电池生产销售情况、销售网点分布等)。

(2)试点工作规划。包括:试点目标,拟布局的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数量及区域分布情况,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计划,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去向等。

(3)污染防治措施。拟使用的废铅蓄电池专用容器,贮存场所污染防治措施(防雨、防渗、防腐、废酸液收集、酸性废气收集处理等),带酸回收及防止“倒酸”措施,废铅蓄电池转移和运输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物质配备计划,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等。

2.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初步审查的单位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集中转运体系建设。

1.试点期间,通过初步审查的单位,应当按照提交的实施方案建设集中转运体系,集中转运体系包括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其中,集中转运点应当根据重庆市铅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和废弃情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局。

2.收集网点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维修企业(4S店、维修点)等设立。集中转运点可新建,可利用原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依托铅蓄电池产品仓库进行相应改造。其中,依托铅蓄电池产品仓库设立的集中转运点和新建的集中转运点,均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3.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实施方案确定的区域建设集中转运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集中转运点建设地点或取消该集中转运点的建设,但试点单位设置的集中转运点总数不得超过通过初步审查的实施方案确定的数量。

(三)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及审核。

1.申报单位集中转运体系建成后,须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均加盖公章,并提供电子文档),包括:

(1)《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1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1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工具证明材料(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条件的,附相应证明材料)。

(4)废铅蓄电池包装工具、收集点和集中转运点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5)环境管理制度(含接收、贮存、台账记录、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6)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与收集网点签订的委托收集协议,与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协议。

(8)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近1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承诺书。

(9)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对申报材料及集中转运体系的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其中,集中转运点的现场核查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收集网点的现场核查由所在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

3.通过核查的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将其纳入试点单位名单,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载明全部集中转运点的名称、地址和贮存能力等内容),并予以公告。获得试点资格的单位,可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活动。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废铅蓄电池分类管理。

1.根据环境风险程度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

(1)未破损的密闭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Ⅰ类废铅蓄电池”);

(2)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闭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Ⅱ类废铅蓄电池”)。

2.废铅蓄电池贮存过程中,应保持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其中,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废铅蓄电池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专用容器应当满足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易于转运等条件。

(二)收集网点管理。

1.收集网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贮存面积不小于5 m2,贮存期不超过60天。

(2) 防雨,且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

(3) 地面与裙脚使用坚固、防渗、耐腐蚀的材料建造。

(4) 设置泄漏废酸液收集沟槽,并作防渗处理;或设置坚固、耐腐蚀、防渗漏的金属托盘(托盘面积与贮存区域面积一致)。

(5) 配备沾染废酸液废物收集容器。

(6) 设立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7) 设有防火装置。

(8) 同向有序堆放废铅酸蓄电池,防止电池短路起火。

(9) 配备废物计量设备,贮存区域安装视频监控。

(10)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11)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提示性信息,宣传试点工作。

2.收集网点可以收集所属行政区域内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3.收集网点只能与一个试点单位签订委托收集协议,且不得收集、贮存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废铅蓄电池。

(三)集中转运点管理。

1.集中转运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收集网点要求的(2)至(8)条。

(2)贮存面积不小于500 m2,贮存时间不超过1年。

(3)依托铅蓄电池产品仓库进行相应改造的,应当划分出专门贮存区域。

(4)配备事故应急物资和设施。

(5)配备与废酸液相容且可密封的贮存容器。

(6)贮存第Ⅱ类废铅蓄电池的,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密闭贮存空间,并配备废酸性气体收集和处理设施。

(7)地面防渗材料宜选择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HDPE,厚度不低于2mm),防渗膜上层宜铺设防腐地砖或混凝土(厚度不低于60mm);或采取具备同等防渗效果的工程措施。

(8)配备视频监控系统,不间断录制作业情形,并记录时间,视频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所有视频资料经压缩后存储和网络传输,集中联网监控。

(9)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提示性信息,宣传试点工作。

2.集中转运点可收集其下辖收集网点的废铅蓄电池,也可收集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废铅蓄电池,但必须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转移至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3.集中转运点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定期向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应当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四)转移管理。

1.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Ⅰ类废铅蓄电池,可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2.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第Ⅱ类废铅蓄电池,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向集中转运点、集中转运点向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应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注明废铅蓄电池对应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第Ⅰ类废铅蓄电池编号为“2800”,第Ⅱ类废铅蓄电池编号为“2794”)。

3.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企业不得接收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废铅蓄电池。

(五)运输管理。

1.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的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放置在废铅蓄电池专用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等措施。操作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装卸废铅蓄电池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容器、车辆损坏或者其中的含铅酸液泄露。

2.在满足上述包装容器、人员培训及装卸条件时,在我市范围内通过道路运输以下三种废铅蓄电池可按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1)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2)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但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3)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794”(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3.鼓励试点单位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就近集中转移处置,减少远距离运输环境风险。试点单位收集的废铅蓄电池转移出重庆市利用处置的,应当严格履行固体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市生态环境局将积极探索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废铅蓄电池跨区域转运快捷审批协调机制,提升转运效率。

(六)信息化管理。

1.试点单位要按照重庆市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并与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2.试点单位所属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应配备必要的废物计量、信息采集终端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3.需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废铅蓄电池转移,必须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4.承运废铅蓄电池的重庆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使用重庆市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系统,督促本企业承运车辆在转运废铅蓄电池过程中,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617)要求,建立并携带电子运单。

5.我市将依托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专用信息平台,实现对全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及核查情况的信息化管理。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试点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试点工作。

(二)严格日常监管。

试点单位要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本方案要求,如实提交试点申请及相应的佐证材料,强化对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的日常管理,规范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运输等经营活动。试点单位应当定期向集中转运点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交通部门报送辖区内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运行管理情况,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运输、利用处置等情况,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报送本单位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本单位在全市范围内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运行管理情况,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等情况。试点过程中,好的做法、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随时报送。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要加强对辖区试点单位集中转运点、收集网点的日常监管,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将非法转移、倒卖、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试点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照本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的、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要求的以及试点期间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市交通局指导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采取保障运输安全的措施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打击废铅蓄电池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交通局,按照《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要求,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

(三)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

试点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全部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收集作业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将在政府公众网站公布全市试点单位及其所属集中转运点信息,并向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公安、交通、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废铅蓄电池环境健康危害教育,广泛宣传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的相关政策。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非法收集、非法冶炼再生铅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