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欧盟《废旧电池管理导则(Directive 91/157/CEE)》方面,各国采取的方式手段均不一样。德国通过立法规定所有电池必须回收,无建立或加入回收系统的产品不得在德国销售。而法国则只对“导则”中规定的含有害物质的电池采取强制回收。而丹麦则是采取自愿的形式对含铅和镉的电池进行回收。收费的手段也各不相同,下面就收费手段对各国回收系统进行简要介绍:
(1)以税收的形式向消费者征收处理费用的国家
在奥地利的《电池法》和“电池工业协会与各城市和电池销售商协议”的基础上,1989年奥地利率先建立了一个由电池工业协会组建的收集回收系统“UFB”。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54%,平均每人160 g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的费用来源于附加在电池上以“环境税”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的资金。
1995年比利时通过电池工业协会建立收集回收系统“Bebat”。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58%,平均每人200 g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的费用来源于附加在电池上以“环境税”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的资金。
1997年,荷兰电池工业协会建立电池收集回收系统“Sibat”。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33%,平均每人125 g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的费用来源于附加在电池上以“环境税”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的资金。
(2)生产者及销售商(进口商)承担收集处理费用的国家
1998年,德国《废旧电池管理法》颁布,由此产生了由电池工业协会成立的收集回收系统“GRS”。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33%,平均每人120g的电池。该系统的费用由生产厂商和进口商支付。
1999年,瑞典政府开始收集含铅、镉和汞的电池。所有生产和进口这类电池的厂商必须支付“环境税”,“环境税”将被用于电池的收集系统。
1999年,丹麦政府开始收集含铅、镉和汞的电池。生产和进口这类电池的厂商支付的“环境税”用于电池的收集系统。
目前,法国、葡萄牙、捷克、波兰和匈牙利等国家都颁布了各自的法律,正在逐步建立自己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