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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各国废旧电池回收体系与运行机制

来源:电池环保中心网 | 关键词: | 时间:2017-03-02 16:12
文章摘要:在执行欧盟《废旧电池管理导则(Directive91/157/CEE)》方面,各国采取的方式手段均不一样。德国通过立法规定所有电池必须回收,无建立或加入回收系统的产品不得在德国销售。而法国则只对“导则”中规定的含有害物质的电池采取强制回收...

在执行欧盟《废旧电池管理导则(Directive  91/157/CEE)》方面,各国采取的方式手段均不一样。德国通过立法规定所有电池必须回收,无建立或加入回收系统的产品不得在德国销售。而法国则只对导则中规定的含有害物质的电池采取强制回收。而丹麦则是采取自愿的形式对含铅和镉的电池进行回收。收费的手段也各不相同,下面就收费手段对各国回收系统进行简要介绍:

1)以税收的形式向消费者征收处理费用的国家

在奥地利的《电池法》和电池工业协会与各城市和电池销售商协议的基础上,1989年奥地利率先建立了一个由电池工业协会组建的收集回收系统“UFB”。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54%,平均每人160 g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的费用来源于附加在电池上以环境税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的资金。

1995年比利时通过电池工业协会建立收集回收系统“Bebat”。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58%,平均每人200 g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的费用来源于附加在电池上以环境税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的资金。

1997年,荷兰电池工业协会建立电池收集回收系统“Sibat”。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33%,平均每人125 g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的费用来源于附加在电池上以环境税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的资金。

2)生产者及销售商(进口商)承担收集处理费用的国家

1998年,德国《废旧电池管理法》颁布,由此产生了由电池工业协会成立的收集回收系统“GRS”。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33%,平均每人120g的电池。该系统的费用由生产厂商和进口商支付。

1999年,瑞典政府开始收集含铅、镉和汞的电池。所有生产和进口这类电池的厂商必须支付环境税环境税将被用于电池的收集系统。

1999年,丹麦政府开始收集含铅、镉和汞的电池。生产和进口这类电池的厂商支付的环境税用于电池的收集系统。

        目前,法国、葡萄牙、捷克、波兰和匈牙利等国家都颁布了各自的法律,正在逐步建立自己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