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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官网公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再生资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网 | 关键词: | 时间:2017-11-08 17:03
文章摘要:日前,WTO官网公示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公示期60天,估计12月底前会正式发布。与去年12月工信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其中部分内容做了修改。明确“…

       日前,WTO官网公示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公示期60天,估计12月底前会正式发布。与去年12月工信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其中部分内容做了修改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对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组织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原则要求]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主体责任。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修改为“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主体责任,电池生产企业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新增了第八条[准入阶段要求]电池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动力蓄电池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相关管理的规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应提供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说明,主动公开动力蓄电池的种类、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在第九条[生产阶段要求]中对征求意见稿中“新能源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应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修改为“新能源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应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综合利用企业。”

       将征求意见稿中[回收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与回收拆解企业合作回收新能源汽车报废后产生的动力蓄电池修改为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将“集中贮存并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修改为“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合作的电池生产企业”。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